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規定,勞動者在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這些權利也包括參加社會保險。
職工可要求公司為其補繳試用期間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如公司拒絕的,職工可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部門或地方稅務局等部門進行投訴予以解決。